跪求法律高手-合同问题(20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7:24:46
我在一家国企去上班,实习了半年后,与7月份签合同,但是厂里的劳资处不肯在合同上写劳动报酬!只是口头上说是800元加奖金!结果第一个月完了发工资,我只有600多块钱,我感觉被骗了!和我一起的有30多个人!请问合同上公司没写劳动报酬,算是合法的吗,有什么法律依据(比如:什么法第多少条)!还有就是辞职要提前一个月写辞职报告,如果这合同不合法能马上解除吗?我该怎么办?谢谢!

我很负责任地告诉你,公司违法了!
  新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另外,你有权要求马上解除合同,因为你的权益已被你所在公司严重侵犯!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你可以单独或者与你的同事,向公司理论协商。
  若公司不予理睬,你可以立即向当地的劳动部门举报公司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