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商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8:36:05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08年12月时委托一个体代销商品在09年4月时没销售又退回,我公司又和一家签定合同但在09年7月份月又没销售退回,两次分别不超过180天,但两次加起来就超过了,此时经过董事会决议,同意将此商品(西药)低于成本价很多出售那么我这部分商品应该按哪个价格做销售?恳请做出指点谢谢了!!!!

两次发货若有对方签字确认的有日期的清单,可不必将二者天数相加,分别计算即可.开发票时,按实际销售价格开,但要将董事会决议做为凭证附在后面,以备税务局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