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无偿赠与营业税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3:25:27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到赠与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时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那么对于法定继承与非法定继承由谁来提出免税申请,而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又应该是谁——被继承人还是继承人?
国税发[2006]144号是对个人无偿赠与的税收管理问题,而对于无偿赠与营业税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外,对于继承有无更明确规定。

一、关于营业税免税申请时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
(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1.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见附件);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2.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二、关于纳税人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因此,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应当是被继承人和赠与人。提供免税资料应当是纳税人或以纳税人的名义提出。

问题补充回答: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我前面不是讲了以纳税人的名义嘛!而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才能申请办理减免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