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殴打妻子,妻子起诉离婚,离婚后女儿跟爸爸,妻子是否要付扶养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5:05:47
我丈夫殴打我,为了不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孩子刚满两岁半)暂时不想去起诉,先协商离婚,因为我现在是一个人还欠了朋友一点钱,经济能力实在有限,离婚后女儿会暂时跟着她爸爸,我是否一定付扶养费?!以后有能力时,我还想争取孩子的扶养权。
当初丈夫去我家订亲时,我也是不嫌他穷才嫁他,只要年轻肯拼搏,穷并不可怕,一起吃苦也是件很幸福的事。现如今,丈夫一家人在我病了半个多月连句关心的话都没有,婆婆还说我又不是快死了。那晚被丈夫打得大小便上了四次,公公还说,把她撩到一边,然后叫丈夫到楼上睡觉。丈夫尽然还说他要不是穷也不会娶我,还无耻到如果不在一起了,以前办酒席的钱要我来还,不还就拿刀砍死我全家。 我哭……因为我舍不下孩子跟着这样的家庭。 可我现在又没这个能力,我现在的身体状况很不好,坐月子,前半个月早餐和点心都是吃汤米粉和面汤,整个月下来吃的鸡没超过七只(菜市场卖的饮料鸡,两斤左右一只)。婆婆到处跟人家讲,我这儿也不吃那儿也不吃,把他儿子给坏了。后来流产了一个,炖排骨汤婆婆每次都只放一点盐,其他什么也没有。才几天而已,然后干脆一烧开不等排骨炖烂就抱着我女儿到邻居家打麻将。家里的卫生从不搞,都三伏天了,冬天的衣服还全挂着竹杆上。简直无法言喻这是一个什么样儿的家庭。

这种男人该离。
  以后孩子的抚养权要看情况而定,祝愿你早日和宝宝在一起。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