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的处罚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15:50:22
我一朋友开一小公司,平时都是照章纳税的。可是,去年有一张一万多的发票没有入账,当然也忘记纳税了。在今年4月上报去年的企业年所得税时发现了,赶紧先把这个数加上交了去年的企业年所得税,然后再5月份又交了相应的增值税以及各种附加税款。虽然上报企业年所得税的事税务局通过了,但是事后我仍一直忐忑不安,不知后果将会如何。请问,这样还会有什么结果?会不会遭到处罚?将会有怎样的处罚?罚多少?请专业人士、明白人指点,谢谢!

下次注意及时申报纳税就可以了,如果当时被查到可以处以罚款。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您的表述,您将未记账的收入,通过自查已经依法进行了账务处理,并进行了纳税申报交纳了应缴纳的税款,没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之嫌疑,且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自查补税进行罚款的规定。因此,主管税务机关不会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但有存在缴纳滞纳金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如果您在补缴税款时,没有加收滞纳金,有可能(只是有可能)在税务检查时加收滞纳金。

您是一个小公司,税务机关对您的关注不是很大的,
您也已经把税款补交上了,最多是追缴您的滞纳金 每天税款的万分之五

我感觉您的问题不会太大,

即使是税务机关找到您的时候,只要您和税务员好好沟通下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