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帮我看看,这是传销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6:38:28
我在成都宇辉人才市场找到酒店里的工作,工作地点在阆中,是阆中大众假日酒店,面试时只让我们填表,基本上没交流什么。三天后,让我去成都锦江之心旅馆复试,这是面试官下榻的酒店,他在笔记本电脑上打开网页,给我介绍了酒店情况,说我做酒店网管要怎么怎么,最后问我对某些版本的电脑基础掌握得怎样,我说不太懂,他就建议我做收银、接待。说比网管更有发展空间,做收银要记住重要顾客的姓名,喜好,学到人情世故比学网管技术更有好处,因为可以锻炼你…
我问他为什么选择我,他说:我以前是当兵的…我看人就是看那种精神,要真正愿意学东西的,之所以来成都招聘,就是想到本地的人,他一遇到什么不好就不想干了,说要受气,可我们从经理到领班有谁不受气嘛?
现在说20号去酒店,说我不用带太多零钱,说有两个人跟我一起去,票会给我买,只需要带牙刷等,被子也有,只是很薄,没有冬天的被子。
我打电话给工商局查了,大众假日酒店是注册过的,查到的一个电话号码跟考官名片上的号码一样,工商局却无法查传销等的记录。
这到底是不是传销呢?

是不是传销,不大清楚,告诉你什么叫传销吧。
  根据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定义了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1。《禁止传销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组织领导传销罪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月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相关条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说白了,就是人家给你很差的东西,叫你高价卖给别人,多半是去骗自己的亲戚朋友。然后给你很多,叫你发展下线,就是让下线去高价卖给亲戚朋友。本质就是一层一层的骗人。

  你自己对比一下看看,有没有这个特点。如有就是传销了。如果是要押钱或是押证件的,千万别干,劳动法有明令禁止的。有的话就是非法。千万谨记!还有要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那个也不行的。可以报案,构成非法拘禁罪的。

最好不要去。~这我也碰到这钟情况的,过去了人生地不熟的,把你卖了都没人晓得。。

应该不是吧! 说不准

一切小心,人生地不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