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过程中“委托人”的一些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3:55:58
我们家是北京西城的一家住户,目前面临拆迁问题。前日拆迁办的人来我家办理委托人手续,长子未经家中成员商议,私自将自己定为“拆迁委托人”。由于家庭原因,家中四位子女不甚和睦,拆迁所引发的经济纠纷势必会导致一些纠葛。房子的房主为我的老母亲,已逾百岁,失去语言行为判断能力。在此情况下,被长子强制于委托书上按下手印。
我不太了解委托人相关的权利与义务,也不知由此会引发什么后果。也担心长子会已委托人的身份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拿走一部分拆迁款(不知是不是拆迁款项会直接与委托人联系)。希望了解此方面信息的人能给我一些指导,谢谢!

没问题.房主是你母亲.看你老母亲有无医院出局得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材料.没有证明材料但你母亲又确实无行为能力.拆迁人(单位)就必须找你们4兄妹一起协商房屋拆迁补偿事宜.不能一起协商的话由4兄妹共同出具委托书委托其中某一人为代表也可以.就现在的情况来讲,长子的行为是无效的.你们可以找拆迁人(单位)要求其拆迁补偿事宜的协商必须找你们一起谈.拆迁人拒绝你们请求的话,可以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反映

按你所述,母亲已经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同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
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
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所以你们四个子女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指定你母亲的监护人,然后代为处理拆迁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