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卖给别人了,出了事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3:44:39
车子卖给别人了,对方驾驶员出了事故,对方买过去还没有满一个月,没有过户。请问他现在找我要承担责任。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2000年6月5日公安部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公交管(2000)98号《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人问题的复函》中却认为:“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可见公安登记机关认为车辆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此后,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答复([2000]执他字第25号)中认为,如果能够证明车辆实际出资购买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该答复实际上也否定了车辆管理机关的登记为所有权登记的说法。

  公安部虽曾以上述文件否认登记是作为机动车所有权的记载,但近年来,我国施行的相关法规,对登记作为所有权记载的性质是认可的。如2003年10月28日全国**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通过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明确对车辆进行登记的事项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情况等内容。可见,机动车登记的车主可作为确定车辆所有人的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结论:
  登记车主确有证据证明车已转卖,比如有买卖合同。那么虽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

对以法律上来说你是要承担责任的;对以你个人的想法是没有任何的责任。
对方在发生事故之前他本人在不在现场这可是个重要关键问题;如果他本人在现场那就是他个人的责任/如果他开车撞人逃跑,那就是你自己负责和承担了。

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驾驶员不能履行赔偿义务的,你就要出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