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致人损害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使用什么民事责任原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4:53:31
我看的两本资料说法居然不一样,一会儿说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会儿说使用过错推定原则!我看民法通则又感觉应该施工致人损害使用无过错原则而建筑物致人损害使用过错推定原则!! 真是晕了! 望民法高手前来指点!
先谢啦。答案清楚明白者,追加奖励!!
再没有人回答吗?很感谢一楼,回答的挺辛苦,但是很遗憾没说出实质来!!!

无过错责任是伴随近代大工业发展起来的,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只要符合责任要件就要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而免责和减责的事由则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责任原为英美法上的概念,大致包括大陆法中的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在本质上为过错责任,但是在适用上却与一般的过错责任有很大不同:法律规定事先推定某些特定类型案件的被告有过错,给予其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机会;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当今世界各国,仍然坚持过错责任为侵权赔偿责任的主要原则,同时也在特别类型的案件中适用过错推定的规则或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这应对你有帮助,建筑物致人损害就是过错推定原则。

  建筑物致人损害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使用过错推定民事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叫过失推定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是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加害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及它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成立则推翻过错推定,否认侵权责任。反之则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从另一角度说,过错推定案件中的损害事实已经表明了行为人违反了法律对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是对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无需再加以证明。

地面施工民事责任属于违反法定注意标准的过错责任,需要由原告举证。建筑物致人损害属于过错推定,需要侵权人自身证明无过错才能免责,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