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机动车与非机车之间责任认定?以及如何合理维护A的自身权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7:55:59
上午10:50分左右A骑小天使助力车由北向南行驶在XXX附近,由于助力车后轮被刹包住,于是他跨下车子,把刚车撑起,忽然腰部被撞了一下,只看见离A左侧1米多远处躺着一个被电动车压在身上的中年女子。路人围了过来,并有人报了警。没有一会儿警车来了。110警车当即播打了112事故车,来处理事故交警叫XX。他的警号是:XXXXX。交警来后,看到A的助力车左后方有一条一米多长的刹车印。
他记录了事故现场,然后把A的助力车和中年女子的电瓶车两部事故车带走。X警官向A要了身份证,他回答:“没有带,但带了行车证。”于是A将行车交给了X警官,X警官又寻问了A将联系方式。A告知(宅电)。最后X警官开了一张凭证给A,并告知其8月17日去交警7大队处理此场事故。(最后一次与X警官交涉又改为8月15日处理此场交通事故)。
下午X警官打电话到A家中,让其到医院去看望一下中年女子。出于情理A也答应了。可正当A准备与妻子一起去医院看望中年女子时,家里的电话响了。(讲话的是一个女子,开口就用很冲的语气问:“你是不是,A。”A回答:“是的。”她接着用那种语气:“讲好下午到医院来,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来。”A回答:“正准备出门。”然后女子开始说很多难以启齿的话语。A一听,说:“这种情况我没法去医院了。”有什么事,我们到交警七大队去处理。把电话挂了。
一分多钟后,家里的电话又响了,还是刚才的那名女子,又再次用恶劣的语气说:“你来不来?”(还是A接的电话)A说:“因为你的态度不冷静,医院我就不去了,我去我怕受到人身伤害,事情我们到交警七大队处理。”然后挂掉电话。
大约半小时过去了,电话又再次响起,这次打电话来的是一名男子,接电话的是A。男子对其说:“让他去医院看看。”A:“先前我是答应X警官去医院看望一下,于情于理都是应该的。但是正当我跟我家老婆准备出门时,接到了一个女子的电话,她的言语,态度都很恶劣,我担心过去会引起冲突,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我觉得我们还是去交警七大队面谈比较妥当。然后挂断电话。
过了几分钟后,男子又打电话来,他说:“你到底来不来,A说:“我不去。我去我的人生安全得不到保障。”男子又说:“我家住到幕府山庄。”A说:“你家住哪我不想知道。”男子接着说:“你不来我们一个小时后到你家里去。”A听了他的话,挂了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我参照武汉市的办法帮你参考一下。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或重伤。只要付有主要责任以上(含主要责任),都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即通常说的要判刑,一般是3--7年。但一般来说,只要肇事方能够赔偿到位,是能够减轻处罚的,比如缓刑和取保,那样就不用坐牢了。
  如果要赔偿,需要赔付的费用有(我只列出三项比较多的)---1:丧葬费;(丧葬费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3: 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个就复杂一点,计算公式是: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