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法律强人帮助?(房产销售误导)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9:16:11
我买了一个房子,在销售的整个过程中,销售人员一直说公摊为17%,并且告诉了我们的算法,当我签完合同后发现,合同中的公摊率为22%,于是提出质疑,房产公司的答复是阳台算半面积,后来在网上多方查证发现他先前告诉客户的算法是错误的,所以想请问高人,有没有什么法律法规对于这样的销售误导进行处罚的?争取我自己的权益,(我们这个楼盘里大多数人都认为自己的公摊是17%,这是群体的销售误导)

这个是欺诈,你们可以联合多家业主告销售商。
公摊差额这么大他们作为销售商没有理由不清楚,而且他们这种行为是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也就是说如果你们起诉,胜诉的几率是很大的,所以当然是有法可依的,这种情况直接到法院起诉就可以了,他们既然打定注意开始就欺骗那么多业主,说明他们在主观上是不会那么轻易的妥协赔偿大家的损失的,所以别耽误时间尽快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要超过了诉讼时效。因为法律规定过了一定的时间你的胜诉权就丧失了。
祝你好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相关规定,这样的销售误导实际上就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你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以该面积的双倍对你们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对于合同的效力和“交易习惯”有下列规定:
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以作参考,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