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公司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4:58:26
如果4个人合伙公司,一人25%股份,4个人中选出来了一个法人,我想问一下法人一个人能不能独自解体公司,或者独自申请破产之类的,不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还有法人能不能独自要开除其他3个人其中的一个人?谢谢大家...

首先指正一下您的一个错误,合伙只有合伙企业,不是公司。所以不能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地位,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合伙企业不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地位,民事权利义务的最终承担者都是合伙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是诉讼法上基于便利,合伙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做原被告。
然后是对你问题的回答: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85条第三项,只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时候,才能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
2. 如果你们约定有合伙期限,那个法人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法46条提前30天通知其余合伙人要求退伙,但是其不能单独解散合伙企业。也就是他自己走人。
3.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2条,申请破产的权利由债权人享有,合伙人不能申请破产。但是合伙人可根据上引85条要求清算解散合伙企业。
4. 根据合伙企业法49条,只有发生49条规定的那4种法定情形才能将其他合伙人除名。而合伙企业法49条第三款还给与了除名人30天内起诉的权利以免其余合伙人共同构陷被除名人。
最后补充几点:如果最后这个法人合伙人要退伙,其他人对其合伙份额有优先购买权(23条),退伙人对其退出前的债务任然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3条)。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解散公司的情形只有四种: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是股东会决议解散;三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是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公司法》第183条之所以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尚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系出于防止个别股东恶意诉讼(滥诉)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的目的,以期通过对股东所持股份比例的限制,在起诉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寻求一种利益上的平衡,并无他意。《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从立法本意理解,认为上述规定中的“持有”应当包括“单独持有”和“合计持有”两种情形,即单独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0%以上的股东可以独自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多个股东,亦可作为共同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