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实行行省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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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其行政机构名称和官吏品秩与中枢相等,凡一省军国大事无 所不领。行省辖区不仅地域辽阔,且省界犬牙交错,使 其无山川险阻可依,北向门户洞开,形成以北制南的军 事控制局面。因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地方割据,故为明、清所继承。元行省所辖路府州县无固定统属关系,随意性很大。有些行省与路之间还设道,属监察性质。为加强控制,元在路府州县均设蒙古事务官“达鲁花赤”,监 督各级官吏,执掌最高权力。县以下设村社和里甲,常由蒙军驻村社实行军事统治。里长通常为蒙古人、色目人,衣食用度悉由居民供应,成为当地的最高主宰。由此使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更加激化,导致元末农民大起义。

除河北、山西、山东由中书省直接管理外,地方设行中书省。 省的最高长官为平章政事,由朝廷任命,一般由蒙古贵族担任 行省拥有大权 行省之下设路、府、州、县,宣慰院 影响: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它的创立是地方政治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中国省制的开端成为中国地方历史上省制的开端,为后世“省”的建立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为日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巩固奠定了现实的基础,对中国中央与地方统一的历史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利于地区广大的多民族国家的统治,说到底还是为了他的中央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