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只是减少库存商品,什么时候确认为收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20:33:06
我想问问,就是比如在将自己的商品作为在建工程自用的时候要视作销售,设计的科目有: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当我领用自产产品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补贴时,也视作销售,设计的科目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我就想知道在都认为视做销售处理的时候什么情况下是减少库存商品,而什么情况下要确认收入和成本?谢谢~
那如果涉及的是捐赠呢? 那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即在同一控股公司下合并用物品对外投资也是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增值税上所说的视同销售和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不是同一概念。

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在判断是否征增值税时,要看货物有没有增值,例如自产或委托加工的的货物,在生产和加工的环节上获得增值,即使你不把他对外转让,他的增值就已经存在,在适用中就要征税。又如购进的货物,购进的货物,没对他进行加工,在出售前就不存在增值,在领用时就当然不用纳税,购进的货物只有在对外出售,转让,投资时,对他进行作价,他的增值才能体现,这时候才征增值税。
所得税在判断是否征税时,一般是考虑资产的所有权有没有转移。只要你的资产所有权转移了,就要征税。而同时,所得税的是对所得征税,他的计算基础就是所得额,直观来说就可以理解成营业收入,只要所得税要征的,你就必须用“营业收入”在账上体现,用于以后计算应纳税税所得额。
下面分析上面的两个分录:
第一个:将自己的商品作为在建工程。我看你做的分录判断这批商品是自产的,(如果是购进,不征增值税,只能做进项转出),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劳务,要征增值税,所以肯定要体现销项,这个销项是由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算得到的,这样就能体现你的货物有增值。但由于这批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所得税上不视同销售,那就不计收入,当然就不结转成本了,但货物却实际发出了呀,那就只能转存货了。

第二个:领用自产产品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补贴,自产货物要征增值税,给员工发补贴,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征所得税,要计“营业收入”,这里的营业收入和计算销项的销售价格可以用商品的同类市场价或由税务机关核定。

所以判断要用哪种做法,就要先确定该业务是不是所得税视同销售。捐赠按照税法原则,税务机关要求先做销售处理,实务上也是这样。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会计上按货物的账面价值作对价,差额调资本公积中的溢价部分,不足的调留存收益,不确认损益。

新会计准则中只有企业工程领用产成品这一块是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其他的所有的都是计入当期损益的,也就是说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将自己的商品作为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