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头有一张年度税款应纳情况一览表 可否成为举报偷税漏税的证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5:23:05
1.增值税
销售收入4957万元*1.8%(税负)=约892260元
2.城建、教育费、地方教费
98148元
3.房产税
42000元
4.土地使用税
24000元
5.按国税规定
198280元
6.印花税
3050元
其他权利证书、借款合同等5000元
按税法规定及国家内部核定规定颁发,2008年应纳税额1262738元。
2008年全年实际缴纳1.增值税83927.87元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9820.65元3.所得税7668.60元,合计缴纳101417.12元
2008年少缴税款1161320.88元

下面有企业领导签字

不过是复印件 可以吗?
水无形无相 原价是什么意思?

不可以,就算是汇算清缴也是不行的,如果此表与实际存在申报差异也只能证明未按实际申报(属工作失误),而偷税漏税要有主观的行为,也就是说,领导授意等类似行为。
如真的有偷税漏税行为,目前一般税务也不作偷税漏税处理,只做重大工作失误,对个人不作处罚,对法人进行处罚。

税收负担率每个企业不一样,这儿的1.8%估计是个行业平均水平
交税少不等于偷税漏税
理论上,进货金额大于销售的话,可以永远不交税
如果期末存货比较多的话,增值税税负低也很正常
这张表可能只是会计用来表功的,哈哈,小人之心

第一,复印件不能算合法的证据,但也可以作为举报证据,税务部门或公安局经侦部门都会重视;
第二,要分清应纳增值税与实际缴纳增值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纳增值税一般是指该公司根据其经营收入和税率(或应缴纳增值税与销售额的比例,也就是税负)计算应该上缴的增值税,如果该公司没有少计收入或多列支出,就不能界定为偷税;而实际缴纳税款只占应缴纳的10%左右,这里面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可能存在集中结算、跨年度交纳,减免税、欠税、延期缴纳等等原因。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你所提供的资料,充其量只是作为偷税的线索,但不能证明其偷税。但你若向国、地税的稽查部门举报,应该会受理,然后由其进行调查取证。

既然已经入账了也就不存在偷税漏税了,少缴的税款只不过是单位没钱欠税而已,以后补上税款加滞纳金。

举报是不需要什么确凿的证据的,只要他是存在犯罪嫌疑会事实。一份复印件就已经足够了。
因为他这种是经济犯罪,向他直接起诉的不是你,而是税务机关,你没有这个权利代表国家提起行政诉讼,你只是起到举报人责任的,证据的收集是税务机关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