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维权的相关资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9:08:23
有这样一个实例:某学校一教职合同工(合同期:2008年7月--2011年7月),在合同期间为其员工缴纳过各项社会保险,于2009年8月在没有对其事先通知或者明确说法的前提下,对其员工“三除”,除岗位、除工资、除保险!(就是开除)!请问单位这样做法合法吗?我怎么样维权?

该学校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一、劳动者如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学校应当继续履行;
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学校应该支付相当于劳动者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刚好工作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