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免职、决定撤职权到底是人大拥有的权利还是常委会,还是人大及常委会?具体是哪一级别的有此权利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8:42:26

人大拥有决定免职、决定撤职权的权利
人大常委会一般决定免职、撤职的是除同一级别最高政府(法院、检察院)领导以外的政府所属部门的一把手。

决定权在人大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政府主席、法院院长、检察长的提请,免去政府秘书长、厅长等组成人员的职务,免去法院、检察院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人员的职务;。免职既可以是正常调动的免职,也可以是犯错误而免职。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主席、副主席、总理、副总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