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于1996年去世,当时有母亲甲、弟乙和女儿丙(政治问题)初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4:55:52
于某于1996年去世,当时有母亲甲、弟乙和女儿丙。2006年母亲甲去世。于某在老家有4间房屋。
弟乙有权利分得遗产吗?该怎么分?说明理由

......这个不属于政治问题,应该是法律问题啊!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此在于某去世时,其母亲与女儿依法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而其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通常情况下,于某名下的四间房产由其母亲和女儿均分。

在其母亲去世时,其弟作为子女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因为于某早逝,其继承权可由其女儿代位继承。通常情况下,对其母所留遗产也应均分。

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于某的弟弟只能从母亲那里分得遗产,而不能分得于某的遗产(除非于某的母亲与女儿明确表态放弃应得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此在于某去世时,其母亲与女儿依法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而其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

也就是说,要母亲和女儿来继承,弟弟只能通过她们才得继承

政治问题?你是白痴!
告诉你,这叫白痴问题!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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