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两个月从什么时候算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17:13:58

强制措施起止时间应统一从宣布当日起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同时规定了采取各种强制措施条件和最长的法定期限。这对准确、规范执行法律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各种强制措施的起止计算时间,司法实践中所采取的起止时间确定各地不一,据调查,法院、检察院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起止时间的确定方法与刑事拘留、逮捕的确定方法一致,以宣布之日开始计算,而公安机关则是以宣布的次日开始计算,严重损害到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笔者认为,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起算时间应与刑事拘留、逮捕的起算时间的确定方法一致,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布的当日开始计算。理由如下:

首先,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起止时间计算不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八章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章第七十九条共有三款,其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第三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综合研究第八章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内容,均为法律文书送达期间的规定,同时,考证第八章的标题为“期间、送达”,表明其立法本意主要是针对法律文书的送达期间,并不包含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间。

其次,从“保障人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出发,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起算时间不应从宣布次日起算。“保障人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逐步成为我国司法界的主流口号和执法理念,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容易忽视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属于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范围,相对于刑事拘留、逮捕而言,似乎没有完全失去自由,但其人身权利毕竟受到限制,如规定不能随意离开居住地或居所、不能随意会见他人等等。再从“六部委规定”的“期间和办案期限”的29条内容看,“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