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给朋友做担保,他人现在跑了我需要负责什么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2:00:38
我是在08年11月份给朋友做担保,中间续期4次,一共给了4万,当时也没有写续期条子,在09年5月分放款公司的人把我扣押,又让我和我爸爸从新写了一个3万的条子,我是主贷。爸爸是担保,他们昨天来我们家照照片,说要去法院起诉,我很害怕不知道该怎么办,请懂法律的朋友来帮我出出主意
我和朋友是在民间借的钱 他们要是起诉会不会拿我家的房子拿出去拍卖呀。他们对我们放的钱受法律保护吗
那我现在该怎么办呀

情况对你有点不利。
1.由于重新写了条子,你已经由债务担保人变成了主债务人。
2.根据上述情况,你的担保责任是否仍旧存在。因为你在上述资料中没有说明在你重新写条子的时候,是否将原先的借条已经交还给你们。
3.如果原先的借据已经还给了你们,你要承担30000元的债务偿还责任。
如果原先的借据没有还给你们,你有可能既要承担30000元的借款偿还责任,同时还要承担40000元的债务担保责任。
4.在你清偿40000元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原债务人进行追偿。但是原债务人将不承担你30000元的责任。因为,借款人是你。
5.如果你不能清偿相应债务的话,放款公司有权通过起诉后拍卖你家的房子。

情况分析的结果是这样的。不知道还有没有对你有利的相关证据。

  给朋友担保,朋友逃跑的,作为担保人应当按担保方式不同承担下列责任:
  1、担保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如财产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在债务人不能于清偿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该抵押物的变现价值优先获得清偿。
  2、担保人提供信用担保(即保证担保),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担保人负有代为向债权人清偿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应当以担保人的所有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
  《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你那朋友太没 良心了!去找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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