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列的 宪法根据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22:44:17
黄某,男,19岁,农民。1988年10月经体检,政审合格以后,县征兵办公室确定该青年到某军区炮兵师服役。但是,黄某突然隐匿,逃避征兵。根据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某乡政府依法强制黄某履行了服兵役义务。

宪法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兵役法》第61条规定,对拒不履行兵役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宪法第55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其中服兵役的义务是关键.

现在这种事没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