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工资不给用什么法律条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3:56:20
我利用暑期时间在一家学校做了一个月的问卷调查...可是到了发工资的时候负责人说领导不批钱....就一直拖着不给...当时签了2个月的合同(我只干了一个月...负责人说没事..)....请问我该用什么法律条例吓唬吓唬他们...让他们快点给钱...
有没有什么具体点的...比如劳动法第几条 劳动合同法第几条 详细一点 我不想去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好麻烦 本来就呢么一两百的工资 在去呢些地方还说不定要赔进去一部分

要让他们给钱首先要你这里没有瑕疵。你只干了1个月,算是违约(虽然他口头承认了,可没有证据,他可以说你直接就走了),看合同中有没有约定对于违约有的惩罚。
如果没有约不给钱就好办。建议你拿着合同,告诉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约定给多少钱就比给多少。
如果合同写了违约或没有干够工作日会少给,就只能少了。如果合同条款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如:如果没有干够工作日,剥夺你的全部薪水)就告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个条款无效。他必须给钱。他不给就当时给劳动仲裁委打电话吓唬他。估计应该差不多了。

不用吓唬,你只要找出你在这个单位工作的证据,你就可以到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发放工资,并同时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对方没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进行赔偿!

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来维护你的权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