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轻重伤鉴定标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8:47:13
右肩胛下一条长约10㎝斜形伤口、创口深及肌肉层;左肩胛下2处长约3㎝、矢状走向伤口、创口深及肌肉层;左臂上1斜形刀口8㎝深及皮下,右腕部桡背侧一斜形伤口,长约9㎝ 可见小血管波动性出血,深及桡骨面,桡骨远端斜形断裂,又肱桡肌肌腱断裂,拇长展及拇长、短伸肌腱断裂,桡侧腕长伸及短伸肌腱断裂,示指固有伸及示指伸指总肌腱断裂,桡神经浅支断裂,拇指背伸、外展及示指背伸、桡侧伸腕功能障碍,右手虎口区及拇示指背侧感觉消失;右前臂后侧2个长约2㎝伤口;左前臂近肘关节桡背部2处伤口长约7㎝和6㎝,渗血明显,肱桡肌部分断裂,探及劈裂骨折,缺损骨片约0·5×1·0㎝2,左环指掌指关节背侧1刀口长约1·5㎝,深及指伸肌腱,部分伸肌腱断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轻伤的判断标准: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