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长的选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3:14:59
福建厦门某村 从当日9点开始选举到13点封箱, 在把箱子拿到村支部,准备开箱时,2候选人,有一方说提出有异议,故意拖延开箱时间(开箱要双方候选人签名才可以开箱有这样的规定吗?),但法律上规定所有箱子应于当日开箱,(一方候选人迟迟不到村支部对开箱进行签名。) 最后选举委员会开会决定开箱。开箱的时候(村长,书记,选举委员成员,村两委,都在开箱现场并签名。)这样合理吗? 可以生效?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在村委会选举结束后,新的村委会要指导各村民小组进行小组长的换界。具体的选举办法参照村委会的选举办法进行。
“开箱前必须经两名候选人签字才能进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过听你说的情况好象是在选举前由选举委员会通过的选举办法,也未尝不可,也就是说法律上也不禁止这样的规定,应该是有效的。现在的问题是在选举前规定了必须由两候选人签字才能开箱,也就是说规定了他们的权利,但选举委员会当时讨论了“如果他们不到场该如何办”了吗?好象没有。既对他们应尽的义务没有规定。《选举法》规定,对于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选举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临时决定。
针对你说的情况,这次开箱是应该进行的。法律规定,必须当场开箱,当场验票、计票、当场宣布结果。选举委员会制订的选举办法不能违背《选举法》,只能在其范围内进行。
他们这样做不违背法律,选举的结果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