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党派的性质地位及参政权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0:53:09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政党的学说,政党的性质,即其本质属性是阶级属性,是看这个政党是代表哪个阶级或阶层的根本利益,它的纲领和实际行动是为谁服务的。我国的民主党派有其特殊性,从成立时就不是单一阶级的政党,而是具有政治联盟的性质。这是中国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如以民革来说,解放前其成员的基本成份是国民党中、上层的民主派,但也包括其他阶层的爱国主义人士,为反对三座大山结成的政治联盟。新中国建立后,进入社会主义阶段,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民主党派的社会成份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民主党派的社会成份更不是单一的,有更明显的广泛性、联盟性和统一战线性质。邓小平同志在1979年提出:“民主党派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这明确说明了民主党派并非单一的阶级或阶层的属性,而是各自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与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社会主义与爱国主义相结合,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结合的政治联盟属性。因此,从现阶段我国民主党派的属性和在爱国统一战线中所担负的历史使命来看,界定民主党派是以社会主义政治基础的联盟性质的政党似较适宜。

民主党派在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是中国历史条件所决定和在长期的革命以及建设的实践中形成的。在旧中国,民主党派从成立的时候起就同共产党建立了不同程度的合作关系,在革命斗争中逐步认识到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的胜利,因而自觉自愿选择共产党对多党合作的领导。新中国成立后,各民主党派都明确宣布接受共产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载入了宪法,还载入了各民主党派的党章。共产党对多党合作的领导,不是直接的行政领导,而是依靠宪法和法律,通过政治协商和思想政治工作,接受共产党提出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共产党充分尊重各民主党派在宪法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不干涉各党派的内部事务。加强和完善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同发挥各民主党派独立自主地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积极作用,是相辅相成而不悖的。实行多党合作,不能设想没有政治领导,否则必然形成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乃至对抗的局面。一党领导多党合作,互相作用,有利于促进民主政治建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