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混凝土厂应该离居民区多远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5:50:54
污染源不能对居民造成污染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进行经常性露天喷漆、喷塑、喷砂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
第二十四条
加热沥青,应当在非人口集中地区进行。确需在人口集中地区加热的,应当封闭或者使用烟气处理装置。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或者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气味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四)与周边住宅楼的距离少于五米的场所。
在前款规定的场所内已建成的饮食服务项目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整改无效的,应当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产生恶臭气体或者其他有害气体的肉类等食品加工场所。已设立的加工场所,应当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第二十七条
饮食服务业的炉灶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
禁止饮食服务业的锅炉、热水炉使用煤和含硫量在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的重油,应当逐步改用燃气、电、太阳能或其他清洁能源。在天然气管网范围内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全部改用天然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十八条
饮食服务业的炉灶应当设置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饮食服务业的炉灶应当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油烟、废气等污染物,不得将油烟、废气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市区道路、内街、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露天摆设烧烤等产生油烟、废气的摊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