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宣言》的内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4:20:45

《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包括:
人类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都是不可动摇的人权;法律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等等。

人权宣言(全文)
■ 法国国民议会,1789年8月26日
■ 起草:穆尼埃

组成国民议会之法国人代表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确保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因此,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除了依据公共利益而出现的社会差别外,其他社会差别,一概不能成立。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即自由、财产、安全及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律是公共意识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