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关系问题(请专业法律人士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6:39:28
张三欠李四、刘某等二十人200万元,张三的唯一财产四亩土地被法院以100万元拍卖,刘某享有20万债权且竞得该财产。请问:刘某在交拍卖款时能否只交八十万元?
请回答以上问题并说明原因(记得说明原因哦~~),谢谢~~o(∩_∩)o...

不可以。本质上,张三的四亩土地拍卖所得的100万属于张三所有,他应该用这100万来偿还所欠20人的债务,如果该土地设定了担保,则首先应该偿还其所担保的债权,剩余的清偿普通债权。不足清偿所有普通债权的按比例清偿,这是债权债务的平等性特征所决定的。
本案中刘某的对张三的债权没有以被拍卖的土地设定抵押的担保形式,所以刘某对张三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如果只交80万会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因为所有债权人包括刘某应该以100万为基数来按比例受偿,刘某只交80万就减少了这个基数显然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而且根据债权平等按比例受偿的原则,刘某根本不可能全部得到清偿的只能按比例得到10万,现在他只交80万相当于其全部获得清偿了,这自然是不合法的了。

刘某在交拍卖款时不能只交八十万元。这样侵犯了其它债权人的利益。
可以先出100万拍得此地。
再去分这100万,如果都没有担保,刘可分10万,如果有担保的,先偿还有担保的债,再分剩余的钱,不够只有按比列偿还

1、刘某必须付清全部拍卖款,在司法程序中的此种抵债不允许,司法解释有规定。
2、其他人凭生效裁判文书到法院参与分配,有担保的优先受偿,没有的按比例分配。

不行,要和其他债权人平分.因为没有优先性.债的基本属性就是这样,只有设定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才会对某物有优先性.

根据你说的情况,可以这样分析这里面得法律关系,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和合同双方是:买方为刘某,卖方:拍卖机构,(注意这时张三因法院的查封而失去了对土地使用权的控制,他已经无权处分,因此出卖方并不是张三),对于刘某的20万元的债权的双方为:债权人为刘某,债务人为张三,也就是说刘某以对张三的20万的债权去抵顶拍卖机构的价款,因当事人不通而无法抵消。

不能啊
不是同一个性质的债权债务不能抵消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