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8:31:14
甲公司系房产开发企业,某项目开发完毕后为招商引资,将40%产权售予A企业。A企业出资40%,甲公司出资60%共同经营。
两年后A企业购买了另外60%产权独自经营,甲公司退回60%出资额。联营期间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按股分红的分配方式。
A企业在该市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甲公司在联营期间所取得的投资收益未缴纳营业税。
问甲公司的投资收益是否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 税收优惠,还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请有见解的老师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甲的投资收益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旧所得税法规定,如果甲和A处于不同税率区有税率差时存在补税的问题.新所得税法规定,无论有没有税率差,一律不交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