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分 间接正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8:48:41
我想问一下,关于间接正犯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但是该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另一行为的,如何确定责任的。
例如:甲教唆乙(十三岁)去盗窃,并且明确告知乙只得盗窃,如果有意外情况不能为的,立即逃跑,不得为其他行为。后乙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乙随手抓起一把刀将人捅死,此时甲为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承担乙杀人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是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即此时甲虽没有杀人的故意,是不是乙的主观故意就认定为是甲的主观故意?请详细解释一下,另外所参考的法条也麻烦注明一下。
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甲当然应该负责,但是在此案例中甲的主观情节应该如何认定?是以甲自己的主观意图应认定为过失,还是乙的主观故意也认定为是甲的主观意图?
这个案例我认为用犯罪工具说来解释比较合理。依据犯罪工具说原理,乙在本案中视为甲的作案工具,不应作为独立的行为人看待。所以被害人的死亡应该看做是基于甲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依据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甲不符合主观故意的情形。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甲可能预见但是认为可以避免,或者不能预见(视具体情况),应作为过失论处。
如果用介入因素来看,乙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是附属与甲教唆乙进行盗窃的行为,而不能独立,所以甲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综合以上,所以我认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甲负有责任,应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
上述是我个人的见解,有问题的地方热烈欢迎大家指正,共同交流,谢谢!

部分共犯的教唆犯仅对两罪性质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本案中,甲教唆的是盗窃,乙在实施过程中转化为抢劫致人死亡,两者性质重合的部分为盗窃,因此仅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甲教唆乙盗窃,由于乙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具有主体资格,不能成为实行犯,而只是甲作案的工具,所以甲构成盗窃(未遂)的间接正犯;

乙盗窃(未遂)后实施暴力的行为构成事后抢劫,超出了甲教唆的内容,因此对于事后抢劫的行为甲乙并非共犯,甲不需要承担责任,不需要为乙致人死亡的行为负责。

综上,甲构成盗窃(未遂)的间接正犯。

补充回答:呵呵,俺认为,人毕竟是人,不可能等同于工具,如果甲驱使去盗窃的是动物,比如狗或电子机器人等之类,属于工具,如果工具伤人或致死,甲应当责、且负全责,但就不能算是教唆了吧?

1、“间接正犯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但是该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另一行为的,如何确定责任的”:这种情况,属于教唆未遂,教唆者只对所教唆内容承担全部责任、被教唆人不承担责任;对于教唆内容之外的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教唆者(或即间接正犯)不承担责任。

2、你所说的案例与你说的上述内容还不完全吻合:被教唆者乙实施了教唆行为(盗窃),在实施教唆行为之是又实施地其他行为,并不是完全“实施了另一行为”。

3、在你所说的案例中:
(1)甲承担乙盗窃的全部责任(未遂),但对乙在盗窃过程中实施抗拒抓捕而捅死人的转化抢劫行为,甲不负责任;
(2)乙由于未满14周岁:对自己实施的盗窃行为、盗窃转化抢劫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乙已经满14周岁,对于被教唆的盗窃行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对盗窃转化成抢劫的,应负刑事责任。

4、“此时甲为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承担乙杀人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是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即此时甲虽没有杀人的故意,是不是乙的主观故意就认定为是甲的主观故意?”:
(1)我认为不是,甲对乙的杀人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2)乙的主观故意也不能认定为甲的主观故意,因为这已经超出了事前教唆的范围。

5、“另外所参考的法条也麻烦注明一下”:呵呵,如果你了解的多一点、仔细看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