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机关规定 第4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9:41:46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请问最后一句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并不属于上面列举的八类犯罪
这里突然冒出这么一句,是不是有点唐突,请问该怎么理解?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是由人民法院 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侦查的

而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 是主要规定自诉案件的条款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人 是法院

这个条款的目的就是 防止法院自己向自己自诉 明白么?

就是要把原告明确!

明确不能是法院自己本身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发现人一般是法院,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受害人是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而人民法院没有侦查权,证据谁来提供?为防止法院自己向自己起诉出现的尴尬,通过这一条将侦查,起诉权扭入正轨。

根据“六机关规定”,⑴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⑵走私犯罪不同于一般的涉税案件,一般的涉税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走私犯罪则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这是一个但是条款,你看下就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