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非常想知道 为什么甲借给乙的合同无效?依据哪里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4:34:08
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参考答案]:A,B,C
[答案解析]:【考点】代位权
【详解】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是甲据此对乙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故A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7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因此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并不能构成其积极行使债权的证据,故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i条的规定,债权人应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故C项错误。由于代位权是合同法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因此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并不构成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障碍,故D项正确。所以本题应选ABC。

我就想知道为什么甲乙的合同无效???高手解释下

甲乙之间借贷行为有悖国家: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的规定,当然是无效的。

企业之间的借贷应属无效,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国家能及时了解经济动向,防止经济出现过冷或过热现象,法条依据是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其颁布的法自然是行政法规,故企业间借贷应属于合同无效法定情形的第五种,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企业之间不能进行贷款。
企业贷款必须通过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