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分析下是否构成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1:37:49
我于5月到6月之间20天被支公司委派到分公司(在外地)培训20天,各地州人数共20多个。到第20天有一个分公司组织的培训考试,才开考分公司组织培训的领导就发给了我们一个关于培训的合同,内容就是为我们培训期间的餐饮费、住宿费、培训费制定了一个标准,要求我们参加培训者必须从20号到下一年度20号一年时间为公司服务,期间离职赔偿违约金1600元。我来培训前和培训期间从未听说要签此合同,如果知道要签这合同我就不会去培训了,培训的日子本来就难熬,我也是为了公司才去的,学到的知识也只能在该公司才使用得上。而且我本来就有可能离职(如考公务员被录取或其他原因)。但签合同时是在考场上,心里不愿意也不方便表达,只得签了。
想请教一下,这个合同是否属于当事人双方合意?是否有效?因为我本身是不情愿的,有点被迫,还有点趁人之危的感觉。如果在合同约定期间我真的辞职了,是否要赔偿违约金?如果不赔偿,我以什么理由?去冲裁机构是否会支持我?
谢谢!

首先,解释一下,此种情况应该不属于趁人之危与胁迫.

  1、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的利益,可以认定为趁人之危。” 你的情况并不是急迫需要和危难之机,且对方也不是牟取不正当利益,所以不构成趁人之危。

  2、此种情况亦不属于胁迫。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69条
  很明显对方没有作出胁迫等违法的行为故不构成

  3、本人认为当事人双方属于合意,合同应有效。因为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在享受了培训后,理应承担相应义务。在签合同时,如何权衡当事人应有正确的认识,可以拒绝但未拒绝,且无法律所否认的情节,应为合意。这种委屈自己的合意不是法律所提倡的。

  4、针对你所提出的问题,本人认为可以作努力的地方是能否往显失公平上推

  显失公平的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然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
  《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