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付款人的票据义务有哪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7:43:14
1,无条件支付支票金额;2.审查背书连续性;3.审查持票人真实身份;4.在出票人存款不足时予以垫支。答案为( )

从票据法理论上讲,支票就是要式证券,其上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出票如期、金额、收款人)记载不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无法确定,票据关系就无由建立。但在实践中,确实有不少零星和临时交易需要根据交易情况补填收款人名称及金额。空白转账支票适应这些交易的客观需要。特别在我国,大部分地区转账支票不能背书转让,这不仅有违支票的票据属性,也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故各国票据法规定了空白票据的效力,从侧面承认空白票据的合法性。而我国有关法规对空白转账支票也未作禁止性规定,综合各国票据法及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
  第一,支票上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在请求付款(即解人银行)前没有完成的,支票无效。
  第二,支票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在请求付款前完成的,与自始即为记载完全的支票有同样效力。
  第三,发票人将空白转账支票交付与人,即授与取得支票的人以补充权,以后善意持票人得以依照补充后的文义行使权利。

123 选项
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
支票权利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必须向债务人提示支票。因此,支票权利人必须持有支票并为合法取得。
票据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有对票据及提示付款人身份进行审查的义务,这种审查义务同时也是付款人的审查权利。尽到了审查义务的付款是善意付款,从而获得免责。

如果背书不连续,说明了票据在流通中发生了意外,如果再转让,将会招致更多的麻烦,所以一般票据法都规定,持票人如果是依背书取得票据,连续的背书方能证明其为票据的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