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小的事故,算不算肇事逃逸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1:13:36
今晚开车经过一个小路,和一个车错车,由于路太小,错车的过程中我的后视镜和对方的后视镜碰了一下(也说不清谁碰的谁,都是行驶过程),我刚要停车,见到那个车上呼噜噜下来三四个小伙子,还有一个人手里拎着家伙。我车上就我一个女孩子,好汉不吃眼前亏,我没停车就加速离开了,后面的人嘴里骂骂咧咧的跑着追我,吓得我够呛。
请问这算不算肇事逃逸?如果对方打122报警说我肇事逃逸,警方会不会带着他们找到我家?
我担心对方正在四处找我,我家又没车库,我担心他们找到我的车砸了我的车怎么办啊?
好担心啊。
怎么办啊。郁闷。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
  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楼主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法律上是有定义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第2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3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