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法律问题:关于判决书送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21:26:53
我的一审判决书最后一页写的日期是2009.6.26.而一审法院在8.26才开始送达原告和被告。官司是3.9号立案的。为什么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下达日期2个月以后才送达原被告,这个期间是不是存在违法啊????

你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简易程序由一个法官审理),必须在三个月内审理结案。若适用普通程序,须在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该案属于定期宣判,应该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如果你的案件是普通程序,那么在6个月内结案是在规定的期限之内的,只是目前有部分法院,往往判决书上的日期跟实际判决的日期也是有出入的。

有违法律关于送达期间的限制(送达晚了).你说的8.26如何确定的呢?如果是邮寄送达的,邮寄过程中的时间是不计算在内的.

不过从维护您的上诉权的角度讲,你签收的日期一定要是实际日期,只有这样才不会无故丧失上诉权.

一般送达判决书: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结案时间: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即结案时间

这好像违法了点法律程序,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你得看是不是邮寄的 啊??

是有点不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