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现实意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9:37:51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如果我不服裁决,就上诉无门。考虑到这样,那是不是一开始订立合同时就不应该签订什么仲裁协议,免得日后发生争议就必须选择仲裁方式?
但人民法院是不是对于某些案件没有管辖权,要反交由仲裁机构审理的?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比较方便简便省时省力而且可以保密
所以很多商业合同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都是愿意选择仲裁的

仲裁时以当事人之间的有效总裁协议为启动前提
不存在法院没有管辖权而交给仲裁机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