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诉讼时效界定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8:19:38
借条上承诺“2007年6月之前还款”,那么2009年6月15日提出的诉讼受法律保护吗?
希望能回答的具体点
还可以加分
有没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案例啊?
6月29日起诉,法院受理了..
但是“2007年6月”和“2007年6月之前”理解上没有区别吗?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通常为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借条上承诺“2007年6月之前还款”,因在日常生活常识上不存在6月初之前的提法,此处应理解为6月底之前。那么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点应从2007年7月1日起算,因为此日起你就应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借款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两年,即在2009年7月1日前起诉应不过诉讼时效。

对于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分析如下:
此借条上写明了还款期限。但是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不是从约定还款日开始计算的,而是以借款人最后一下向欠款人催讨债务开始计算(适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也就是你要从你最后一次问对方讨要欠款计算,到2009年6月15日是否满2年。满的话就失去胜诉权。

受法律保护。2007年6月之前还款,指2007年6月30日前还款,你2009年6月15日提出的诉讼受法律保护,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