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待解决,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6:54:59
说明下我的情况,我是从事服装机械维修的,我于2008年2月14日进入现单位工作,试用期一个月,公司押一个月工资,由始至终未签定劳动合同,公司每月月底发工资,在职期间公司没有买社保,也没有年薪补偿(就是干满一年多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后于2009年7月19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于8月19日正式离职,现在的问题是在我离职时公司是否应该立即结算工资(我是计时工资,可以很简单的就算清),考虑到公司是月底出粮,我也就应了月底来拿工资,可是公司说到了8月底也只能拿7月份的工资,而我8月1日至8月19日的工资要到9月底去拿,说实话,这样做很没有人情味
所以我决定过两天再去找公司谈谈(随便收集些证据),先理后兵,如果他们一定要这样,那我只有去劳动局投诉和申请仲裁了
请问,如过我要申请劳动仲裁,应该告他们违反了劳动法的哪一章哪一条(明却点)
列如;根据劳动法某某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将怎么样怎么样。。。;
根据劳动法某某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将会怎么样怎么样。。。;

根据劳动法某某条规定,用人单位一定要买社保的什么什么的。。。
就这点分了,非常感谢!!!!
长篇大论的不要,简单的给说说,谢谢了

广东胡律师: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第二十七条为劳动者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要求补齐及解除劳动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首先 扣押工资违法 拖欠工资也违法 不签订合同也违法 恐怕也未上保险吧?
你可以主张 偿还押金和拖欠的工资
其次双倍工资
再次就是补偿金 一年给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