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公司体制改变后重新签定劳动合同是否应该续签还是重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00:23:44
我06年9月入职,今年8月原南京公司更改成为外企办事处,公司不变,人员也不变,挂靠中智,现在要求我与中智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由中智派遣我到现在的用人单位,也就是原来的公司,签约时间由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用工3年,试用期由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在试用期内如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获赔偿金!我与原来的公司合同是2009年11月31日到期,现在,公司要求我提出辞职!
请问:原公司是否违法?如果我现在不与中智签定新合同,是否可要求原公司进行赔偿?如果与中智签定合同,派遣到原来的公司,也就是现在的外企办事处,是否有什么注意事项??

1、公司如果没有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则公司没有违法。公司要求你提出辞职的意见,你可以不予理睬。
2、如果你不与中智签订新合同,原公司也没有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则你不能要求原公司进行赔偿。当然如果到你合同期满,此时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赔偿金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若公司单方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则经济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从06年9月开始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计算赔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
3、注意事项就是看清楚合同条款,如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来要求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