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对公对私的疑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3:59:01
我公司给B公司提供运输业务一笔,3万元,发票已经开具给予对方,在付款时 ,B公司出纳将该笔运输费用(3万元)以现金存入我公司对公账户。该笔运输费用进账单上的缴款人名字为B公司出纳的名字。--现在我是这样处理这笔业务的,先开一张现金收据收B公司运费,再将该张银行进账单(入现金送存银行)。注:该张进账单上缴款人的名字不是我公司出纳而是B公司出纳的
名字,另也注明清楚了是“运费”。请问这样有风险吗? 请高手能给一点这方便的有关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谢谢 明确的规定、

"注:该张进账单上缴款人的名字不是我公司出纳而是B公司出纳的名字"

最好应该写对方公司的名称,到注明里写那个出

纳的名字和运费。

收据最好就写某某公司某某人。

至于你说的明确的法律法规,没有。法律只是规定了什么不可以做,除了不可以

做的,法律就管不了了。要不然要律师干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