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到底可不可以指定分包单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9:29:06
在学习二建时,遇到一个问题,法规中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而施工管理中又出现"建设单位可以指定分包单位,并且与之签订合同"
弄糊涂了,到底是怎么回事啊? 请高手指点

尊敬的学员您好!
在《法规》里面,书上很明确的指出建设方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但是到了《施工管理》里,书上在开头就多次提到了业主指定分包施工单位;这里说的指定分包,可以看看四版管理46页的图,把这个图理解一下。这里的指定分包商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有的类似于平行发包的关系,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我们正常理解的业主不可以指定分包,是指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业主不可以指定分包商。
祝您学习愉快!考试顺利通关。

我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我的理解是 ,《法规》此处的“指定分包” 与 《管理》中的”指定分包“不是一回事,前者是禁止指定总包单位下的分包单位;后者应该是属于总包外的业主自行分包,即”指定分包“,见第四版《管理》219页图。可能教材没有做具体说明容易产生误会。妄自猜测,不知道是否正确。

分包有一般分包与指定分包区别。

基于最佳答案的启发,我是这样理解的,管理指的不能指定分包是:一个项目有1-9个任务,施工总承包做1-8,建设单位另找9这个专业单位来做他的指定分包这是可以的。法规的不能指定分包是指定1-8里的这些归属于总包单位范围的1或者2,3---中的任意项由建设方不能指定(不利于总包单位系统化管理)。不知道是不是这样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