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招标是否违规和如何上诉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5:30:03
参加了一次招标,采购同类物质A和B俩种型号,采购方实行最低招标方法,我们公司的A+B的总价是最低的,但是A的价钱低,B的价钱高一点,但是采购方却没有定我们公司,无端的要进行第二次竞标,我们公司还是胜出了,每单位的A+B比别人低了20多元,由于数量庞大,这20元的意义还是很重大的,但是采购方仍然不定,宣布封停,没多久我们得到通知这次招标作废。
我想问这件事在哪里违规了,除了向他们的上级单位投诉,还可以向那些部门投诉?

1、所述招标项目的评标方法应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评审合格的最低投标价者中标。
2、从上述内容,未看出贵方有何违规地方。
3、招标方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可以取消招标项目,宣布流标。基本规定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
应当先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的7个工作日之内书面答复,
如果你对答复不满意,或者他们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答复,
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递交投诉书。

具体规定请用百度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可以向当地的财政局和纪检局投诉

投诉吧,没办法。
哎,业主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