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中什么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0:36:23
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判断中提到了一个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判断原则,原文是这个的,"3.2.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例如, 现有技术公开过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则该申请不具备新颖性,"但是我仔细看了一下,它举的例子仅仅有一个,我觉得界定得不是很清楚,是不是其它技术领域存在的技术我在另一个技术领域就不可以用了呢,怎样界定呢?有没有高手可以指点下啊?

解决抵触申请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的限制,其实如果抵触申请和本发明需要用“惯用手段的替换”,就间接说明了两者是有不同的,但区别仅仅是非常简单的“惯用手段的替换”,如果就这样将本发明授权了,又不太合适,另外又不能用不是现有技术的抵触申请去评价创造性,所以设置了这么个“惯用手段的替换”,赋予了抵触申请介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之间的这么一种功能,尽管名义上还是用来评价新颖性;
  抵触申请不是现有技术,因此只能评价新颖性,但很多情况下抵触申请与本发明并不完全一样,区别的只是一些明显的惯有手段的替换,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惯用手段的替换”这一条,显然有些不合理,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指南中新颖性章节里加了个“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其实这个和创造性里的区别在于“公知常识”,“常规手段”都是一样的,但你在抵触申请中说“公知常识”,“常规手段”就不行,这是创造性的用语,但在创造性中说“惯用手段”,大家都能理解,其实就等同于“公知常识”,“常规手段”;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最重要的特征是其用于“新颖性”的问题,而且仅仅是用于抵触申请的,只有把握好这一点才能真正理解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这要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立法目的说起,对新颖性评价的要求是极其苛刻的,要求所有特征单独一一对比,对于抵触申请也是这样。但是存在这样的问题,就是本发明和抵触申请的技术方案几乎完全相同,区别仅仅是一个常用技术手段的变换,此时如果没有“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这一规定,那么没有理由用抵触申请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而抵触申请是不能用来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的,由此导致只能给本申请授权,这样一来就造成两个几乎相同的申请同时拿到专利授权,对以后的侵权诉讼等程序带来诸多问题。
由此,作为补救性条款,规定了“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用来在本申请和抵触申请区别不大时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

其实你提的这个不同领域的问题并没有100%确定的答案,也已经不是新颖性相关的问题了,而是创造性相关的判断问题,1需要根据发明的整个技术方案来看;2是要看这两个技术领域直接的距离,比如说你把应用距离比较远的技术作了转用,因为距离比较远,你利用这个技术的时候,需要根据此技术被应用到的领域的具体情况作具体的相关改进,这样的情况就不能算“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3要看两个技术领域间是否存在转用的技术启示,比如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