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受伤的工伤认定以及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4:43:25
我公司营业执照是08.4.25成立,正式营业为6.18日,试营业期间,有一员工为6.6号进厂,6.18号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到,股盆粉碎性骨折。期间未签定合同,未买保险,未发放工资。因当时需处理机动车理赔,公司帮忙出具一个每月工资证明。其中每月工资均是虚构。现过了一年多,员工突然去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如果公司不同意需提供什么资料,如果认定为工伤赔付大概需要多少?
单位现在已经不可能去申请工伤认定,过了30天期限,而且当时新进人员没有买保险,事故发生后也不知道需要弄这个东东,现在突然跳出来也不知道怎么样去操作了,都已经过了一年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列 》(国务院令第375号 2003.4.27日发布)
  第17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列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如果公司不同意,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该注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害程度等情况。
  如果认定为工伤,赔付多少的问题,这要等工伤鉴定后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看到LZ又做了修改,那我也补充回答:、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如果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应有的社会保险,即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而一旦发生这种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你还是去询问专业的律师吧,这有关法律问题不能胡乱给你答案

赔偿金是根据伤残鉴定级别为计算方式的。医疗专家的鉴定结果才有权威。赔偿金的工资只能按照地方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