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缺乏竞争力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3:33:20
有一公建项目,经公开招标报名,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未达到招投标法规定的三家以上.重新招标结果和第一次情况相同,最后招标人提请报告要求进行邀请招标.请各位高手给个意见:1、法律法规是否允许;2、审批部门是谁;3、法律依据是什么,请各位高手指点,最好能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在此先谢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这个关键看他的审批部门,如果是民营企业,基本就是自己做主了,
如果是行政部门,一般是他的上级部门批准。行政类建设项目时一般有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见到文件就知道是哪个部门审批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