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以下行为是否属于职务侵占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4:19:10
有一中间人以我公司业务经理名义与甲方签署供货合同,待产品全部交付甲方并安装到位后甲方将转账支票交予这一中间人,中间人在收到转账支票后一直拿在手中四个月不愿交给我公司,我司以该中间人“职务侵占”犯罪报案到公安经侦部,但公安经侦人员讲这并不属于“职务侵占”。
请问各位法律界人士,以上情况属于“职务侵占” 吗?或者属于其他违法行为,我司该如何解决,采取什么样有效的方式追回我们的货款?谢谢了。

不属于职务侵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求是职务行为,对犯罪主体有明确的规定。该人不是你公司员工,假冒你公司员工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
  1.以甲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向甲方要钱;然后由甲方去起诉该中间人。因为你公司与中间人没有合同关系,但与甲方有合同关系,所以只能诉甲方欠货款的问题;
  2.如果走刑事的话,中间人的行为应该涉嫌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全。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