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把未分配利润的钱拿走了,该怎么账务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2:16:30

1、补充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后,账务处理共2笔分录:
  (1)根据股东会决议,会计处理如下
  Dr:利润分配
  Cr: 应付股利
  (2)根据银行回单或老板的收款收据,会计处理如下
  Dr:应付股利
  Cr: 银行存款(现金)

  2、上述事项存在如下需要考虑的问题
  (1)若该企业是需要对外报送审计后的财务报表,那么若该未分配利润尚未经过审计,那么这里存在一个超分配的风险。
  也就是可能出现审计后的“未分配利润”小于老板拿走的利润,则报表的“未分配利润”将出现红字。此时,应该将超分配的金额挂账处理,则账面反映股东出资不实,存在股东欠款,系关联方事项
  Dr:其他应收款——老板
  Cr:利润分配

  (2)个人股东分红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该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文件中所称的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但是,若老板是外籍个人,且从外资企业分红不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税法同时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明确规定: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好几个股东的那种,就要出一个股利分配决议书,然后会计依据分配决议书做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