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到陆良一级公路上的交警: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9:30:49
今天老爸去陆良办事,在石林到陆良的一级公路上,遇到了可以堪称恶霸的交警。才发现如今的交警比强盗还可怕。他们披着执法的外衣,打着罚款的旗号,理所应当地赚取他们的额外收益。

事情是这样的, 8月28日中午大概12点左右,在石林到陆良的一级公路上,交警以超速为由拦下了十多辆车。很不幸,老爸他们的车就是其中之一。要求罚款1800元,理由是超速50%,但是却没有证据,只是说他们已经测了,就是超了那么多。于是老爸他们要求交警拿出罚款依据和罚款标准。交警回答说,没有带。老爸说,罚款肯定要有标准和制度,只要你们拿出制度给我看了,我们肯定一分钱不少交给你。那个交警听后很鬼火,居然说,两个结婚的人去旅行,去住宾馆需要结婚证,你说可能让人家坐飞机回去拿吗?真是无赖的狡辩啊!

他拿不出标准,而老爸他们又一再要求。这样一来,他干脆耍起了无赖。说就因为我老爸说了那些,所以被拦下的全部司机都要吊销执照。老爸赶紧解释说,我是坐车的,与我没有关系。

时间一分分地耗着,看着无法和这些交警协商。于是有些车开始打电话找关系,找到了某个县的县长,于是有两辆车没有罚款就被放走了。其他车耗不住了,只有交了罚款走人。而我们在那里一直耗了2个半小时,最后跟交警一再求情,罚款降到1000块。再好说歹说,最后降到600块。成交!但是只给了我们200元的罚款单,其余400不给。不用说,这400进了他自己的腰包。

老爸回来跟我说这个事,让我很气愤,我在网上一查,原来这种罚款的事不新鲜了。今年八月有位王女士在同样的道路上因超速50%,罚款1500元。由于赶路,她交了罚款。之后她认为她根本没有超速,然后把石林交警告上法庭。

朋友说那条路上经常出现这样的状况,前久她老板也是在那条路被罚了500块。

现在我把这个事贴出来,一来让大家见识一下交警的本领,二来给大家提个醒。以后走这条路的时候,车速最好保持在70,免得被这些人有可乘之机。

交警肯定是黑,这种情况,首先应该非常清楚这条路限速多少,如果真的超速了,衡量一下,是依法办事对自己有利,还是“孝敬”他们对自己有好处。如果没有超速,他们也拿不出来证据,就和他们横到底。

  《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