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问题,回答满意再追加悬赏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7:14:55
在单位连续工作已经满十年,中间签过劳动合同,但是所有合同一直都在公司那里,自己手里没有,去年突然被公司辞退,也为给任何补偿,请问像这种情况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我可以要求什么补偿?麻烦把具体的条款也写上;谢谢。如果回答满意再追加悬赏分。
我是临时工,2006年被公司辞退

2006年被辞退的。。劳动监察的时效和劳动仲裁的时效都过了。因为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 不能要求支付双薪。。而且你的情况按照现在算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法中没有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详细的赔偿规定。。
  在2006年以前劳动部门应该有劳动合同鉴定名册吧。。。应该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吧。如果没有有工作证什么的也能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你现在的诉求能要10个月的工资赔偿。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也可以提出赔偿具体多少我也说不好。。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你的情况发生在2008.1.1之前。所以应该无法按照劳动合同法来处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